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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部:关于完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制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7-19 08:51   浏览数:1303

     完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制

  (八)实行分类考核评价。用人单位和社评组织要根据不同类型技能人才的工作特点,实行分类评价。在统一的职业标准体系框架基础上,对技术技能型人才的评价,要突出实际操作能力和解决关键生产技术难题等要求。对知识技能型人才的评价,要突出掌握运用理论知识指导生产实践、创造性开展工作等要求。对复合技能型人才的评价,要突出掌握多项技能、从事多工种多岗位复杂工作等要求。

  (九)采取不同考核评价方式。学徒工的转正定级考核,由用人单位在其跟随师傅学习期满和试用期满后,依据本单位有关要求进行。参加中国特色企业新型学徒制的学员按照培养目标进行考核定级。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等级考核是技能考核评价的主体,由用人单位和社评组织按照职业标准和有关规定进行。鼓励支持采取以赛代评方式,依据职业标准举办的职业技能竞赛按照有关规定对获得优秀等次的选手晋升相应职业技能等级。

  首席技师、特级技师是在高技能人才中设置的高级技术职务(岗位),一般应在有高级技师的职业(工种)领域中设立,通过评聘的方式进行,实行岗位聘任制。要稳妥有序开展特级技师、首席技师评聘工作,不搞高级技师普遍晋升。对本意见印发前已开展高级技师以上评审工作的,按照本意见有关要求进行复核确认。

  特级技师评聘工作要在工程技术领域先行试点的基础上逐步扩大范围,由省级及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指导用人单位制定实施方案,对评审标准、程序、办法和配套措施等作出具体规定。用人单位按照制定方案、组织评审、公示核准、任职聘用等程序组织实施。

  首席技师原则上从特级技师中产生。首席技师是在技术技能领域作出重大贡献,或本地区、本行业企业公认具有高超技能、精湛技艺的高技能人才。首席技师评聘工作要在特级技师评聘的基础上先行试点、逐步推开,由省级及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指导用人单位实施,采取基层推荐、地方或行业评审、公示核准、用人单位聘任等程序进行。

  (十)支持用人单位自主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用人单位结合生产经营特点和实际需要,按照有关规定自主开展技能人才评价。鼓励用人单位在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初期,广泛开展定级考评,根据岗位条件、职工日常表现、工作业绩等,按照有关规定认定职工相应职业技能等级。用人单位可将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与岗位练兵、技术比武、技术攻关、揭榜领题等相结合。打破学历、资历、年龄、比例等限制,对技艺高超、业绩突出的一线职工,按照规定直接认定其相应技能等级。被派遣劳动者可在用工单位进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

  (十一)推行社会化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严格条件、择优遴选、动态调整的原则,面向社会公开征集遴选社评组织。社评组织根据市场需求和劳动者就业创业需要,依据有关规定,按照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的原则,面向劳动者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

  (十二)指导技工院校全面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促进技工院校教学与企业用人需求紧密结合,推行工学一体化技能人才培养模式,加强专业设置与产业需求对接、课程内容与职业标准对接、教学过程与工作过程对接,积极为学生提供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服务。同时,支持技工院校依托合作企业为学生提供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服务。加大将技工院校培育为社评组织力度,面向各类就业群体提供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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